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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你所忽略的职场法律事儿
www.fjsen.com 2017-08-09 18:07:00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梁良

随着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的热播,除了“婚外恋”“女性独立”等剧情元素外,“职场”也是本剧吸人眼球的重量级话题。

剧中唐晶、陈俊生所供职的辰星咨询公司受到全民高度关注,各大公众号和论坛每天都会有帖子讨论辰星公司的形象是否真实、剧中人物的收入几何。作为一名劳动争议领域的法官,笔者在追剧的同时职业病发作,不由技痒,在此对剧中发生的涉及劳动争议领域的那些事儿进行简要分析。

小董泄露商业秘密,会承担什么后果?

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剧中,辰星公司作为向客户提供咨询方案的咨询公司,为了向客户出具精准意见,势必掌握客户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辰星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无论是对客户还是对辰星公司自身,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凌玲作为被辰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员工,为了报复唐晶,联合辰星公司职员小董将辰星公司所掌握的客户安琪儿公司的商业布局计划交给了安琪儿公司的竞争对手碧欧辟。但未曾想到,小董在凌玲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安琪儿公司更核心的成本数据泄露给了碧欧辟,造成了客户利益受损。在电视剧中,没有提及小董的这种泄密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而在现实中,小董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后,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辰星公司与小董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那么小董身为公司职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他人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应当依据劳动法第120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辰星公司与小董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保守商业秘密事宜进行约定,辰星公司该如何处理小董泄密事件?依据劳动法第3条第(二)款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可以得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忠实履职、不徇私舞弊等。换言之,即便劳动合同中并未对保守商业秘密事宜进行约定,小董作为劳动者仍然应对辰星公司履行忠实义务。

更何况,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如果小董的行为给辰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小董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辰星公司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小董解除劳动合同。

唐晶开除凌玲真的解气,但合法吗?

唐晶来辰星公司的第一天便代表公司开除高段位第三者的代表人物凌玲,看剧时,不禁拍案叫好,大赞“社会我晶姐,人狠路子野”。但回归现实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这种“野路子”式的解雇真的合法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采取过失性辞退及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种结果,即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合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种结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基础为无故辞退或依据不充分辞退。

回到剧中,唐晶辞退凌玲的理由是:“因为从现在开始这里我做主,我的眼皮底下,容不得任何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的员工,不管你的业务能力有多强。”在剧中,凌玲的业务能力不凡,其做出的文案甚至堪称范本。而唐晶辞退凌玲涉及的造谣生事和挑拨离间并无充分证据,至少在剧中,唐晶并未拿出证据证明其辞退的合法性。因此,唐晶辞退凌玲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凌玲寻求法律途径,辰星公司很可能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唐晶开除凌玲真的解气,但是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切不可意气用事,一旦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再高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得乖乖低头向董事会打报告进行解释。

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需要“打补丁”

1.做好入职培训工作。

小董将辰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碧欧辟的手段,是通过安排实习生复印唐晶连夜赶制的重要资料。那么问题来了,这么重要的商业秘密居然能够由实习生菜菜接触并随便复印,而实习生居然不了解其行为已经触及公司商业秘密?可见,辰星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员工培训制度给人的印象,与剧中宣传的辰星公司高大上的商业形象并不匹配。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重视入职培训,甚至走过场。看似节省人力成本,实则错失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良机。做好入职培训工作,可以在短时间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预知职业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辰星公司重视员工的入职培训,那么实习生即便接触到了公司商业秘密,也可知晓其中风险,也就不会出现接下来的泄密事件了。

2.完善保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辰星公司接二连三出现的泄密事件暴露出其管理制度的薄弱,从以下事件可见一斑:事件一,小董为报复唐晶,将辰星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客户竞争对手;事件二,贺涵为帮助唐晶,在与重要客户卡曼签约前,将重要信息故意泄露给唐晶,造成辰星公司丢失重要潜在客户。

一般而言,诸如辰星公司类的咨询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均需要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进行保密培训。虽然员工负有忠实义务,但签署了保密协议就可以合同形式约束劳动者,从而更有利于保密的执行。

此外,贺涵故意泄露重要信息的行为也可以从侧面看出辰星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疏松。

因此,为最大化公司利益,辰星公司应当从源头上重新建立严格、高效的管理制度。

3.人力资源管理要加强,开除员工需谨慎。

如前所述,唐晶开除凌玲,辰星公司很可能面临凌玲的起诉,而且较大概率败诉。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保持一定克制;如果劳动者的确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充分论证后,谨慎解除劳动关系,并做到实体正确、程序合法。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七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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