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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红网:副检察长的职务该谁来撤?

安徽省副检察长徐文艾违规组团出国旅游被撤职一事,成了近日媒体焦点新闻。据报道,去年11月,以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因伪造的邀请函被拒绝入境而闹出“国际丑闻”。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撤销徐文艾的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党内职务(见8月8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典型案件,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作为主要责任人的徐文艾被撤党内外职务是“罪有应得”,问题是,其副检察长的职务该谁来撤?
  
  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有权任免下级组织的领导人职务。因此,安徽省委直接撤销徐文艾的党内领导职务是履行职权之举,无可置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徐文艾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则与现行法律相悖,有越俎代庖之嫌。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免权,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很明显,虽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并未授予上级检察院或上级党组织任免下级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权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徐文艾担任的安徽省副检察长职务的权力,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委,而在该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适当的做法,是作出暂停徐文艾的安徽省副检察长职务的决定,并要求安徽省检察长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撤销徐的副检察长职务,而不是(也无权)直接撤销徐文艾的副检察长职务。

[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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